网站快照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琼 宇 仁 方 律 所 首 页 H o m e 律 所 介 绍 N a v 律 所 团 队 N a v 律 所 史 记 N a v 成 功 案 例 N a v 服 务 单 位 N a v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新 闻 动 态 律 所 简 介 律 所 文 化 律 所 荣 誉 组 织 架 构 律 师 名 录 律 所 小 史 律 师 故 事 企 业 邮 箱 & # x a 0 0 2 4 诚 信 · 专 业 · 和 谐 · 进 取 律 政 英 琼 · 司 法 杜 宇 · 明 德 守 仁 · 治 策 有 方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新 闻 动 态 更 多 > > 【 诚 聘 英 才 】 职 等 你 来 共 创 未 来 2 0 2 3 0 2 0 8 L O G O J O I N U S W E N E E D Y O U 诚 聘 英 才 职 / 等 / 你 / 来 / 共 / 创 / 未 / 来 0 1 琼 宇 仁 方 所 简 介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( 下 称 琼 宇 仁 方 所 ) 其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 9 8 1 年 的 扬 州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, 1 9 8 5 年 更 名 为 扬 州 市 第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, 1 9 8 8 年 又 增 设 了 扬 州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, 开 展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。 2 0 0 8 年 更 名 为 江 苏 琼 宇 律 师 事 务 所 , 2 0 2 0 年 6 月 更 名 为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2 0 2 2 年 1 2 月 扬 州 市 司 法 局 、 . . . 【 创 先 争 优 】 2 0 2 5 二 季 度 四 星 上 榜 2 0 2 5 0 7 1 1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2 0 2 5 / 0 7 / 8 四 星 上 榜 为 在 全 体 律 师 中 形 成 ” 争 当 表 率 、 争 做 示 范 、 走 在 前 列 “ 的 创 先 争 优 氛 围 , 突 出 典 型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, 我 所 创 立 了 “ 四 星 ” 评 比 活 动 , 分 别 为 “ 先 锋 之 星 、 公 益 之 星 、 贡 献 之 星 、 希 望 之 星 ” , 将 模 范 作 用 好 、 公 益 投 入 多 、 业 务 发 展 强 、 成 长 进 步 快 的 律 师 评 出 来 上 榜 上 墙 , 每 季 评 定 一 次 , 形 成 制 度 , 激 励 全 体 律 师 积 极 奋 进 、 争 创 一 流 。 创 先 争 优 律 所 管 委 会 奖 惩 工 作 委 参 照 有 关 统 计 数 据 提 出 评 选 建 议 , 经 管 委 . . . 【 学 习 海 报 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论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2 0 2 5 0 7 1 1 【 劳 动 合 规 】 《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合 规 管 理 指 引 ( 江 苏 ) 》 之 规 章 制 度 与 民 主 管 理 一 2 0 2 5 0 7 0 8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防 范 风 险 创 造 价 值 合 规 用 工 管 理 编 者 的 话 / Q Y R F L S 经 济 进 入 下 行 周 期 的 一 般 情 况 下 , 企 业 为 降 低 成 本 , 多 进 行 降 薪 、 裁 员 , 进 而 在 劳 动 用 工 方 面 发 生 大 量 纠 纷 , 使 得 企 业 更 加 陷 入 被 动 。 基 于 此 ,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陈 程 、 陈 晚 秋 、 张 文 德 等 在 深 入 研 究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、 江 苏 省 地 方 性 规 定 以 及 江 苏 省 地 方 司 法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, 共 同 编 纂 了 《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合 规 管 理 指 引 ( 江 苏 )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. . . 【 学 习 海 报 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论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2 0 2 5 0 7 0 8 【 学 习 海 报 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论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2 0 2 5 0 7 0 4 【 仲 裁 论 坛 】 陈 程 律 师 参 加 “ 第 六 届 长 三 角 仲 裁 律 师 论 坛 ” 并 发 言 交 流 2 0 2 5 0 7 0 1 陈 程 律 师 参 加 “ 第 六 届 长 三 角 仲 裁 律 师 论 坛 ” 并 发 言 交 流 6 月 2 1 日 , 以 “ 涉 外 法 治 建 设 与 仲 裁 行 业 发 展 ” 为 主 题 的 第 六 届 长 三 角 仲 裁 律 师 论 坛 在 合 肥 成 功 举 办 。 活 动 通 过 “ 线 下 会 场 + 线 上 直 播 ” 形 式 同 步 进 行 , 三 省 一 市 律 师 协 会 领 导 及 相 关 专 委 员 会 主 任 、 委 员 、 仲 裁 机 构 代 表 及 专 家 、 学 者 、 律 师 近 2 0 0 人 到 场 参 会 。 期 间 , 圆 桌 讨 论 环 节 围 绕 涉 外 仲 裁 、 公 司 与 并 购 纠 纷 的 仲 裁 解 决 、 建 设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纠 纷 的 仲 裁 解 决 以 及 智 慧 仲 裁 四 大 领 域 进 行 . . . 【 学 习 海 报 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论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2 0 2 5 0 7 0 1 【 庆 祝 七 一 】 律 心 向 党 迎 “ 七 一 ” . 百 人 欢 歌 共 庆 生 2 0 2 5 0 6 3 0 — — 庆 祝 七 一 建 党 节 主 题 活 动 — — 律 心 向 党 迎 七 一 百 人 欢 歌 共 庆 生 百 人 欢 歌 共 庆 生 : 今 年 是 琼 宇 仁 方 所 创 成 百 人 所 的 喜 庆 之 年 , 两 个 月 前 的 2 9 日 , 市 司 法 局 授 牌 律 所 “ 百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称 号 。 在 建 党 节 即 将 到 来 之 际 , 琼 宇 仁 方 所 组 织 律 师 举 办 “ 律 心 向 党 迎 七 一 . 百 人 欢 歌 共 庆 生 ” 活 动 , 采 用 红 歌 合 唱 、 党 史 竞 答 形 式 , 共 同 庆 祝 党 的 生 日 、 党 员 政 治 生 日 和 三 季 度 律 师 生 日 。 红 歌 集 体 合 唱 党 史 知 识 竞 答 集 体 同 庆 生 党 建 促 所 建 琼 宇 仁 方 所 将 始 终 不 渝 . . . 【 党 建 活 动 】 琼 宇 仁 方 所 开 展 “ 迎 七 一 、 铭 党 恩 ”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2 0 2 5 0 6 2 9 弘 扬 建 党 精 神 凝 聚 奋 进 力 量 2 0 2 5 建 党 节 主 题 党 建 活 动 不 忘 初 心 牢 记 使 命 6 月 2 9 日 , 为 庆 祝 党 的 生 日 ,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支 部 结 合 正 在 开 展 的 “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” 学 习 教 育 和 律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“ 整 改 提 升 ” 阶 段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, 组 织 党 员 、 团 员 和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, 到 “ 中 共 仪 征 党 组 织 诞 生 地 旧 址 ” 和 两 淮 盐 运 博 物 馆 进 行 红 色 教 育 和 廉 洁 教 育 。 1 9 2 1 — 2 0 2 5 建 党 节 主 题 党 建 活 动 不 忘 初 心 牢 记 使 命 中 共 仪 征 党 组 织 诞 生 地 旧 . . . 律 师 名 录 珍 惜 每 一 次 信 任 , 忠 于 每 一 次 委 托 吉 宝 华 朱 飞 龙 宗 宏 根 陈 志 明 刘 松 岩 葛 华 熊 伟 吉 海 清 张 文 德 顾 玲 李 艳 秋 苏 海 悦 康 辉 张 璐 冯 纲 卞 菊 华 徐 晓 山 王 珏 夏 苏 蓉 王 伟 崔 西 志 王 金 华 唐 健 华 马 震 宇 窦 永 明 朱 斌 陈 昊 潘 彤 孙 腾 李 海 侠 殷 一 超 谢 玥 董 亚 伟 王 志 充 黄 敏 朱 雅 君 陈 睿 蒋 文 娟 张 良 焦 春 剑 马 远 丁 庆 远 夏 志 平 张 心 忆 曹 洋 夏 欣 杨 阳 伴 随 企 业 二 十 载 , 跟 踪 服 务 推 股 改 伴 随 企 业 二 十 载 , 跟 踪 服 务 推 股 改 伴 随 企 业 二 十 载 , 跟 踪 服 务 推 股 改 。 宗 宏 根 律 师 服 务 的 扬 州 明 星 牙 刷 有 限 公 司 , 1 9 9 7 年 成 立 时 , 是 作 坊 式 小 微 企 业 , 宗 宏 根 律 师 跟 踪 服 务 2 0 多 年 , 于 2 0 1 6 年 推 动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股 改 , 仅 用 两 年 时 间 就 走 完 了 上 市 的 全 部 程 序 , 2 0 1 8 年 3 月 成 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, 创 造 了 扬 州 公 司 上 市 时 间 最 短 的 记 录 。 基 础 建 设 资 金 紧 , 发 债 业 务 服 务 优 基 础 建 设 资 金 紧 , 发 债 业 务 服 务 优 基 础 建 设 资 金 紧 , 发 债 业 务 服 务 优 。 近 年 扬 州 市 新 城 西 区 、 生 态 科 技 新 城 、 广 陵 新 城 等 区 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体 量 大 , 资 金 紧 , 在 严 控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背 景 下 , 本 所 律 师 积 极 拓 展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, 由 吉 宝 华 、 刘 松 岩 、 熊 伟 、 胡 晶 等 律 师 组 建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法 律 服 务 团 队 , 2 0 1 2 年 加 入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后 与 券 商 和 投 行 密 切 合 作 , 为 扬 州 市 城 建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、 扬 州 新 盛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、 扬 州 广 陵 新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、 扬 州 市 江 . . . 群 体 上 访 十 几 年 , 临 危 受 命 化 干 戈 群 体 上 访 十 几 年 , 临 危 受 命 化 干 戈 群 体 上 访 十 几 年 , 临 危 受 命 化 干 戈 。 汤 某 某 等 数 十 人 趁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期 间 赴 京 上 访 案 中 , 吉 宝 华 、 张 文 德 律 师 临 危 受 命 , 积 极 主 动 地 与 上 访 人 员 交 流 对 接 , 分 别 在 信 访 办 、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相 关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, 认 真 研 读 相 关 材 料 , 并 提 供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, 最 终 使 长 达 十 几 年 的 上 访 息 访 。 临 危 受 命 赴 浙 江 , 农 资 打 假 一 号 案 临 危 受 命 赴 浙 江 , 农 资 打 假 一 号 案 临 危 受 命 赴 浙 江 , 农 资 打 假 一 号 案 。 2 0 0 4 年 8 月 , 浙 江 省 余 姚 、 上 虞 两 地 发 生 假 农 药 案 , 共 涉 及 5 6 0 0 多 个 农 户 1 4 8 0 0 多 亩 晚 稻 , 造 成 损 失 9 1 0 余 万 元 。 作 为 生 产 “ 稻 卷 宁 ” 农 药 的 江 苏 东 宝 农 药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也 深 受 其 害 , 立 即 委 托 刘 松 岩 律 师 组 成 律 师 团 赴 浙 江 打 假 。 农 资 打 假 涉 及 千 家 万 户 , 面 广 量 大 , 证 据 收 集 非 常 困 难 , 又 是 异 地 打 假 , 情 况 不 熟 悉 , 语 言 有 障 碍 , 难 度 很 大 。 刘 松 岩 律 师 依 据 制 订 好 的 异 地 打 假 方 案 . . . 挽 救 卖 药 年 轻 人 , 获 得 相 对 不 起 诉 挽 救 卖 药 年 轻 人 , 获 得 相 对 不 起 诉 挽 救 卖 药 年 轻 人 , 获 得 相 对 不 起 诉 。 2 0 2 0 年 1 2 月 , 1 9 9 5 年 出 生 的 高 某 明 知 赵 某 生 产 的 减 肥 药 品 系 添 加 了 西 药 西 布 曲 明 成 分 的 , 仍 然 购 买 后 转 卖 谋 利 , 后 被 泰 州 警 方 涉 嫌 销 售 有 毒 、 有 害 食 品 罪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措 施 , 高 某 找 到 窦 永 明 律 师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, 认 为 自 己 对 所 售 产 品 是 否 添 加 西 药 西 布 曲 明 成 分 并 不 知 情 , 要 求 进 行 无 罪 辩 护 。 窦 永 明 律 师 团 队 接 受 委 托 , 到 了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第 一 时 间 阅 卷 , 通 过 阅 卷 发 现 在 案 证 据 证 明 当 事 人 主 观 . . .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罪 , 无 罪 辩 护 不 起 诉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罪 , 无 罪 辩 护 不 起 诉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罪 , 无 罪 辩 护 不 起 诉 。 2 0 1 3 年 至 2 0 1 5 年 , A 、 B 公 司 在 未 取 得 农 药 登 记 证 的 情 况 下 , 由 A 公 司 采 购 农 药 原 药 、 制 剂 、 包 材 后 , 放 在 由 陈 某 某 实 际 控 制 、 吴 某 某 负 责 的 B 公 司 加 工 , 生 产 出 2 0 余 款 农 药 制 剂 , 后 销 售 给 国 内 8 家 化 工 、 贸 易 公 司 并 全 部 出 口 , 获 利 3 0 0 多 万 元 。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: A 、 B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陈 某 某 、 吴 某 某 违 反 《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无 农 药 登 记 证 生 产 、 销 售 农 . . . 疫 情 期 间 严 打 击 , 有 效 辩 护 改 罪 名 疫 情 期 间 严 打 击 , 有 效 辩 护 改 罪 名 疫 情 期 间 严 打 击 , 有 效 辩 护 改 罪 名 。 起 诉 书 指 控 王 某 某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的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的 医 用 口 罩 , 仍 以 医 用 口 罩 名 义 对 外 销 售 , 足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, 应 当 以 销 售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医 用 器 材 罪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。 吉 海 青 律 师 深 入 研 究 后 认 为 , 王 某 某 销 售 的 案 涉 “ 一 次 性 使 用 口 罩 ” ( 医 用 ) , 不 属 于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所 规 定 的 医 用 器 材 ;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王 某 某 销 售 的 案 涉 “ 一 次 性 使 用 口 罩 ” ( 医 用 ) 足 以 严 重 危 . . . 公 安 部 督 办 大 案 , 变 罪 名 成 功 办 理 公 安 部 督 办 大 案 , 变 罪 名 成 功 办 理 公 安 部 督 办 大 案 , 变 罪 名 成 功 办 理 。 2 0 1 7 年 , 王 某 、 李 某 某 等 涉 嫌 网 络 销 售 彩 票 非 法 经 营 案 件 。 该 案 在 侦 查 阶 段 , 以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罪 立 案 , 涉 案 金 额 4 3 亿 余 元 , 葛 华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出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非 法 经 营 罪 是 指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, 而 案 涉 网 络 销 售 彩 票 ( 非 私 彩 ) 行 为 违 反 的 是 财 政 部 等 八 部 委 的 规 定 , 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国 家 规 定 , 故 不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, 侦 查 机 关 采 纳 辩 护 人 的 意 见 , 不 再 追 究 王 某 非 法 经 营 罪 的 . . . 土 地 承 包 起 争 议 驳 回 原 告 不 再 理 土 地 承 包 起 争 议 驳 回 原 告 不 再 理 土 地 承 包 起 争 议 驳 回 原 告 不 再 理 。 2 9 位 原 告 向 法 院 起 诉 , 要 求 村 委 会 及 土 地 实 际 使 用 人 归 还 3 1 亩 土 地 及 鱼 池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。 谢 玥 、 杨 阳 两 位 律 师 接 受 村 委 会 委 托 后 经 过 多 次 多 方 走 访 , 了 解 村 组 合 并 历 史 , 多 次 去 相 关 部 门 调 取 涉 案 土 地 有 关 材 料 , 充 分 了 解 到 案 涉 土 地 是 一 个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, 在 行 政 村 组 经 过 多 次 合 并 时 , 并 未 对 涉 案 土 地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, 且 因 无 及 时 确 权 办 证 意 识 , 以 至 于 三 十 年 未 确 定 涉 案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归 属 , 由 此 引 发 争 议 . . . 双 管 齐 下 施 压 力 , 以 刑 促 民 获 赔 偿 双 管 齐 下 施 压 力 , 以 刑 促 民 获 赔 偿 双 管 齐 下 施 压 力 , 以 刑 促 民 获 赔 偿 。 委 托 人 某 装 备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向 客 户 公 司 供 应 了 一 批 由 其 加 工 的 不 锈 钢 压 条 , 被 检 测 出 不 符 合 S U S 3 0 4 不 锈 钢 质 量 标 准 而 导 致 被 索 赔 5 0 万 元 , 继 而 被 解 除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。 经 对 案 件 事 实 进 行 分 析 , 夏 志 平 、 马 远 律 师 认 为 委 托 人 的 损 失 是 由 该 批 不 锈 钢 材 料 的 供 应 商 所 供 应 的 不 锈 钢 带 不 符 合 合 同 中 所 约 定 的 S U S 3 0 4 标 准 造 成 , 应 向 其 索 赔 。 同 时 认 为 该 供 应 商 以 次 充 好 , 销 售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. . . 适 用 新 规 揭 空 壳 , 背 后 股 东 应 赔 偿 适 用 新 规 揭 空 壳 , 背 后 股 东 应 赔 偿 适 用 新 规 揭 空 壳 , 背 后 股 东 应 赔 偿 。 2 0 1 8 年 1 月 3 日 , 王 珏 律 师 代 理 某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作 为 原 告 就 买 卖 合 同 欠 款 纠 纷 一 案 对 启 东 市 某 企 业 提 起 诉 讼 ,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支 持 了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, 案 件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后 , 经 法 院 调 查 , 发 现 被 执 行 人 名 下 除 了 一 套 因 环 保 问 题 被 地 方 政 府 强 制 破 解 拆 除 的 设 备 外 无 其 他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, 该 设 备 因 被 强 拆 后 已 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, 且 处 置 变 现 费 用 已 超 过 其 本 身 残 值 , 被 执 行 人 注 册 资 金 1 0 0 0 万 . . . 证 据 不 全 细 梳 理 , 及 时 保 全 追 债 权 证 据 不 全 细 梳 理 , 及 时 保 全 追 债 权 证 据 不 全 细 梳 理 , 及 时 保 全 追 债 权 。 陈 某 与 尹 某 系 朋 友 关 系 , 陈 某 在 扬 州 开 店 , 尹 某 在 外 承 包 工 程 。 2 0 1 7 2 0 1 8 年 , 尹 某 声 称 工 程 资 金 周 转 需 要 , 多 次 向 陈 某 借 款 , 约 定 工 程 款 到 账 后 即 行 还 款 。 陈 某 家 中 存 款 及 现 金 全 部 借 给 尹 某 后 , 又 向 其 亲 友 借 款 筹 钱 借 给 尹 某 。 在 此 期 间 , 陈 某 将 门 店 收 入 几 乎 全 部 借 给 尹 某 。 最 后 应 尹 某 请 求 , 陈 某 夫 妇 将 名 下 房 产 抵 押 给 小 贷 公 司 借 款 1 2 0 万 元 给 尹 某 。 基 于 信 任 , 未 要 求 尹 某 支 付 利 息 , 也 未 让 尹 . . . 特 别 程 序 用 新 法 , 千 万 债 权 得 实 现 特 别 程 序 用 新 法 , 千 万 债 权 得 实 现 特 别 程 序 用 新 法 , 千 万 债 权 得 实 现 。 2 0 1 4 年 某 银 行 出 现 一 笔 不 良 贷 款 , 银 行 准 备 提 起 诉 讼 , 顾 玲 律 师 作 为 该 银 行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在 拿 到 证 据 材 料 后 发 现 约 定 管 辖 的 法 院 为 南 京 地 区 法 院 , 而 案 涉 的 不 动 产 抵 押 物 在 扬 州 。 为 了 更 简 便 快 捷 的 实 现 债 权 , 经 对 新 的 民 诉 法 进 行 研 究 后 , 顾 玲 律 师 认 为 本 案 可 以 适 用 新 民 诉 法 中 关 于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规 定 , 新 民 诉 法 规 定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为 特 别 程 序 , 法 院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, 一 般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. . . 到 期 债 权 被 冻 结 , 律 师 力 助 出 困 境 到 期 债 权 被 冻 结 , 律 师 力 助 出 困 境 到 期 债 权 被 冻 结 , 律 师 力 助 出 困 境 。 某 银 行 对 某 建 设 公 司 享 有 债 权 , 该 债 权 几 经 转 让 , 最 终 受 让 人 申 请 执 行 。 法 院 裁 定 冻 结 了 该 建 设 公 司 对 某 开 发 公 司 2 0 0 0 多 万 工 程 款 的 到 期 债 权 。 委 托 人 认 为 工 程 为 其 所 建 , 为 实 际 施 工 人 , 法 院 的 裁 定 直 接 导 致 委 托 人 不 能 获 取 工 程 款 , 无 法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及 材 料 商 货 款 , 引 发 群 体 矛 盾 , 从 而 陷 入 极 大 困 境 , 求 助 我 所 代 理 。 承 办 律 师 宗 宏 根 、 卞 菊 华 经 分 析 认 为 : 某 建 设 公 司 为 被 执 行 人 , 法 院 对 其 到 期 工 程 . . . 高 速 公 路 遗 杂 物 , 侵 权 责 任 有 限 定 高 速 公 路 遗 杂 物 , 侵 权 责 任 有 限 定 高 速 公 路 遗 杂 物 , 侵 权 责 任 有 限 定 。 2 0 0 7 年 9 月 某 日 , 吴 某 某 驾 驶 玻 璃 厂 所 有 的 苏 F N 1 9 4 7 号 货 车 , 沿 宁 通 高 速 公 路 由 西 向 东 行 驶 至 1 9 7 K M + 2 0 M 处 时 , 为 避 让 路 面 轮 胎 而 左 驾 方 向 , 车 辆 撞 毁 中 央 护 栏 进 入 对 面 车 道 , 在 与 对 面 车 道 内 由 运 输 公 司 驾 驶 员 陈 某 某 驾 驶 的 鲁 G 8 2 5 3 8 号 客 车 相 撞 , 该 客 车 在 避 让 时 又 与 道 路 右 侧 护 栏 相 擦 , 致 吴 某 某 及 运 输 公 司 车 上 人 员 蒋 某 某 等 人 受 伤 , 两 车 及 所 载 货 物 等 受 损 。 2 0 . . . 债 权 实 现 疑 无 望 , 另 辟 蹊 径 收 贷 款 债 权 实 现 疑 无 望 , 另 辟 蹊 径 收 贷 款 债 权 实 现 疑 无 望 , 另 辟 蹊 径 收 贷 款 。 借 款 人 某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9 0 0 万 元 , 全 部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出 资 。 2 0 1 2 年 , 借 款 人 和 他 的 客 户 中 建 下 属 公 司 签 订 了 框 架 合 作 协 议 , 供 货 金 额 达 到 了 1 . 7 5 亿 元 。 同 年 , 中 行 为 借 款 人 核 定 2 0 0 0 万 元 授 信 总 量 , 由 中 建 某 公 司 开 立 2 5 0 0 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作 质 押 , 同 时 追 加 了 另 一 企 业 法 人 和 借 款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夫 妇 的 保 证 担 保 。 批 复 下 达 后 , 中 行 先 后 为 借 款 人 发 放 了 2 . . . 执 行 案 件 提 异 议 , 起 死 回 生 获 改 判 执 行 案 件 提 异 议 , 起 死 回 生 获 改 判 执 行 案 件 提 异 议 , 起 死 回 生 获 改 判 。 A 集 团 公 司 与 陈 某 、 B 公 司 及 相 关 公 司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中 , 法 院 在 执 行 B 公 司 名 下 的 两 栋 案 涉 房 时 , 案 外 人 袁 某 、 蒋 某 提 出 案 涉 两 栋 房 屋 系 他 们 所 有 , 两 人 早 已 购 买 案 涉 两 栋 房 屋 并 已 入 住 , 但 由 于 B 公 司 的 原 因 无 法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, 且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判 决 B 公 司 需 要 将 两 栋 房 产 过 户 到 袁 某 、 蒋 某 名 下 , 因 此 , 袁 某 、 蒋 某 认 为 其 享 有 排 除 执 行 的 权 益 , 在 执 行 异 议 未 获 支 持 后 提 出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。 作 . . . 电 动 骑 车 上 高 速 , 被 撞 身 亡 不 赔 偿 电 动 骑 车 上 高 速 , 被 撞 身 亡 不 赔 偿 电 动 骑 车 上 高 速 , 被 撞 身 亡 不 赔 偿 。 2 0 1 6 年 1 2 月 5 日 0 0 时 左 右 , 李 某 某 驾 驶 粤 B × × × × × 重 型 集 装 箱 半 挂 车 , 行 驶 至 沪 陕 高 速 公 路 上 海 方 向 2 4 7 K M + 3 0 0 M 处 , 与 驾 驶 雅 迪 牌 电 动 车 逆 向 行 驶 至 上 述 地 点 的 亲 属 黄 某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致 黄 某 死 亡 , 电 动 车 受 损 。 原 告 认 为 , 黄 某 经 过 高 速 公 路 季 市 收 费 站 入 口 时 ,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未 进 行 劝 阻 , 导 致 惨 剧 发 生 , 被 告 高 管 中 心 管 理 有 严 重 过 错 。 被 告 对 黄 某 的 死 亡 结 果 依 法 应 承 . . . 工 程 结 算 起 争 议 , 反 败 为 胜 获 意 外 工 程 结 算 起 争 议 , 反 败 为 胜 获 意 外 2 0 0 7 年 , 巴 彦 淖 尔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将 某 小 区 约 6 . 3 万 平 方 米 四 栋 高 层 住 宅 发 包 给 扬 州 某 集 团 公 司 承 包 施 工 。 施 工 完 毕 后 双 方 因 结 算 发 生 争 议 , 房 地 产 公 司 向 巴 彦 淖 尔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, 要 求 扬 州 公 司 返 还 多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1 1 0 0 余 万 元 , 2 0 1 0 年 巴 彦 淖 尔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扬 州 公 司 返 还 多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1 0 7 9 万 元 。 扬 州 公 司 不 服 该 判 决 向 内 蒙 古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, 该 院 于 2 0 1 2 年 作 出 裁 定 , 撤 销 原 . . . 国 有 资 产 遭 索 赔 , 专 业 代 理 挽 损 失 国 有 资 产 遭 索 赔 , 专 业 代 理 挽 损 失 国 有 资 产 遭 索 赔 , 专 业 代 理 挽 损 失 。 某 台 资 公 司 诉 某 人 民 政 府 7 亿 元 人 民 币 赔 偿 案 中 , 本 所 吉 宝 华 、 朱 飞 龙 律 师 , 面 对 合 作 跨 度 十 几 年 、 合 作 项 目 众 多 、 案 情 十 分 复 杂 的 情 况 , 积 极 走 访 相 关 部 门 调 查 , 认 真 仔 细 地 研 究 案 情 , 制 定 了 较 为 详 尽 的 仲 裁 策 略 及 谈 判 方 向 , 在 我 方 充 分 有 力 的 证 据 及 周 密 的 协 同 处 置 下 , 台 资 公 司 最 终 主 动 提 出 撤 回 仲 裁 , 为 政 府 挽 回 巨 额 损 失 , 保 证 了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。 在 处 理 该 案 的 后 续 过 程 中 , 注 意 把 握 政 策 , 多 次 参 与 . . . 中 美 刑 事 合 作 案 , 美 国 杀 人 扬 州 审 中 美 刑 事 合 作 案 , 美 国 杀 人 扬 州 审 中 美 刑 事 合 作 案 , 美 国 杀 人 扬 州 审 。 2 0 0 6 年 李 某 在 美 国 杀 害 高 某 某 , 2 0 1 0 年 李 某 回 国 , 据 办 案 单 位 介 绍 本 案 是 江 苏 省 第 一 例 , 中 美 双 方 均 派 遣 办 案 人 员 到 对 方 进 行 警 务 合 作 , 2 0 1 4 年 美 方 向 中 国 警 方 移 交 高 某 某 被 杀 一 案 , 该 案 本 市 司 法 机 关 高 度 重 视 , 由 市 检 检 察 长 担 任 公 诉 人 , 中 院 院 长 担 任 审 判 长 , 美 方 警 务 和 检 察 人 员 旁 听 案 件 审 理 , 媒 体 进 行 了 宣 传 报 道 。 接 受 委 托 后 辩 护 人 熊 伟 律 师 会 见 了 被 告 人 详 细 了 解 本 案 全 部 案 情 , 查 . . . 恶 意 抢 注 商 标 权 , 律 师 代 理 终 撤 销 恶 意 抢 注 商 标 权 , 律 师 代 理 终 撤 销 恶 意 抢 注 商 标 权 , 律 师 代 理 终 撤 销 。 扬 州 某 工 具 公 司 持 有 的 某 品 牌 的 产 品 己 在 国 内 3 0 多 个 省 的 各 大 市 场 销 售 2 0 多 年 , 成 都 某 工 具 贸 易 公 司 深 知 该 商 标 的 价 值 和 知 名 度 , 故 恶 意 抢 注 近 似 商 标 , 遂 发 生 争 议 。 2 0 1 3 年 , 扬 州 公 司 以 成 都 公 司 为 被 申 请 人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撤 销 注 册 申 请 。 2 0 1 4 年 ,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作 出 裁 定 , 裁 定 诉 争 商 标 予 以 无 效 宣 告 。 2 0 1 5 年 , 成 都 公 司 向 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,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商 标 评 . . . 3 C 标 准 尚 未 定 , 无 法 认 证 谁 之 过 3 C 标 准 尚 未 定 , 无 法 认 证 谁 之 过 3 C 标 准 尚 未 定 , 无 法 认 证 谁 之 过 ? 某 市 一 家 消 防 靴 生 产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带 快 速 调 节 功 能 的 新 型 皮 质 灭 火 防 护 靴 , 不 仅 通 过 了 欧 盟 的 C E 认 证 , 还 受 到 消 防 官 兵 的 一 致 好 评 , 一 时 订 单 如 潮 , 却 因 竞 争 对 手 举 报 , 最 终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勒 令 停 产 停 售 , 并 处 以 九 万 多 元 的 罚 款 , 理 由 是 未 通 过 国 家 的 3 C 认 证 。 实 际 上 并 非 该 企 业 不 进 行 3 C 认 证 , 而 是 3 C 认 证 机 构 尚 不 具 有 该 种 新 型 产 品 的 认 证 标 准 及 条 件 。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该 种 消 防 皮 靴 确 实 必 须 . . . 招 商 毁 约 不 守 信 , 维 护 民 企 五 千 万 招 商 毁 约 不 守 信 , 维 护 民 企 五 千 万 招 商 毁 约 不 守 信 , 维 护 民 企 五 千 万 。 扬 州 市 某 镇 政 府 于 2 0 1 1 年 招 商 , 以 8 5 万 元 每 亩 的 价 格 , 邀 请 A 集 团 前 来 投 资 , 镇 政 府 在 协 议 中 承 诺 , 招 标 超 过 8 5 万 元 以 上 部 分 , 扣 除 区 财 政 分 成 的 2 0 % 外 , 镇 政 府 应 得 的 8 0 % 部 分 全 额 返 还 。 基 于 此 , A 集 团 以 2 0 3 万 元 每 亩 竞 得 4 2 亩 。 镇 政 府 在 分 得 6 8 0 0 万 元 后 , 却 毁 约 不 予 返 还 A 集 团 应 得 的 3 8 0 0 万 元 。 A 公 司 股 东 已 尽 数 将 自 己 房 产 抵 押 贷 款 , 现 由 于 镇 政 府 违 约 , 已 近 乎 破 产 。 A 公 司 只 . . . 成 功 案 例 诚 信 · 专 业 · 和 谐 · 进 取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为 “ 琼 宇 仁 方 所 ” ) , 其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 9 8 1 年 的 扬 州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, 1 9 8 5 年 更 名 为 扬 州 市 第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, 1 9 8 8 年 又 增 设 了 扬 州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, 开 展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。 2 0 0 8 年 更 名 为 江 苏 琼 宇 律 师 事 务 所 , 2 0 2 0 年 6 月 更 名 为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2 0 2 2 年 1 2 月 扬 州 市 司 法 局 、 扬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首 批 授 牌 为 “ 扬 州 市 规 模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坚 持 专 业 分 工 和 团 队 合 作 相 结 合 , 形 成 了 日 常 法 律 服 务 、 诉 讼 及 非 讼 法 律 事 务 专 业 化 、 专 业 门 类 齐 全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。 在 刑 事 、 民 事 等 诉 讼 领 域 具 有 优 良 传 承 ; 在 公 司 商 事 、 企 业 兼 并 收 购 、 金 融 投 资 、 企 业 发 债 、 建 筑 房 地 产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国 际 贸 易 等 多 项 专 业 领 域 , 具 有 丰 富 的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和 良 好 的 业 绩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位 于 扬 州 西 区 核 心 商 务 区 文 昌 西 路 4 4 0 号 国 泰 大 厦 1 号 楼 1 9 层 和 1 5 层 , 共 2 3 5 0 平 方 米 , 拥 有 一 流 的 办 公 环 境 和 现 代 化 办 公 设 施 。 现 有 1 0 0 余 名 执 业 律 师 , 其 中 1 1 名 律 师 获 国 家 高 级 律 师 职 称 ( 一 级 律 师 4 人 , 二 级 律 师 7 人 ) 、 博 士 5 人 、 硕 士 1 7 人 。 先 后 有 十 余 名 律 师 分 别 获 得 江 苏 省 十 佳 律 师 、 江 苏 省 知 名 律 师 、 江 苏 省 优 秀 律 师 、 江 苏 省 优 秀 党 员 律 师 、 江 苏 省 优 秀 女 律 师 、 江 苏 省 三 八 红 旗 手 、 江 苏 省 十 大 女 杰 、 江 苏 省 优 秀 法 律 顾 问 、 江 苏 省 优 秀 仲 裁 员 、 扬 州 市 十 佳 律 师 、 扬 州 市 十 佳 仲 裁 员 、 扬 州 知 名 律 师 、 扬 州 优 秀 律 师 、 扬 州 十 佳 女 律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有 部 分 律 师 担 任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六 检 察 厅 和 第 七 检 察 厅 “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专 家 咨 询 网 ” 专 家 、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、 江 苏 省 法 官 检 察 官 遴 选 委 员 会 委 员 。 多 名 律 师 担 任 中 共 扬 州 市 委 法 律 顾 问 、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专 家 咨 询 员 ( 法 律 顾 问 ) 、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、 扬 州 市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员 、 扬 州 市 党 风 廉 政 监 察 员 等 相 关 职 务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部 分 律 师 曾 被 选 举 为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、 全 国 律 协 理 事 , 担 任 省 律 协 副 会 长 、 省 律 协 监 事 长 、 省 律 协 理 事 及 相 关 委 员 会 主 任 等 。 有 两 名 律 师 分 别 担 任 现 扬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。 同 时 , 全 所 多 名 律 师 在 全 国 各 地 4 0 余 家 仲 裁 委 员 会 担 任 仲 裁 员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现 有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3 1 名 , 民 主 党 派 和 无 党 派 人 士 1 4 名 ( 分 属 于 民 革 、 民 盟 、 民 建 、 民 进 、 农 工 党 、 致 公 党 、 九 三 学 社 7 个 民 主 党 派 及 无 党 派 人 士 ) 。 有 6 名 律 师 担 任 市 、 区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, 其 中 有 人 多 次 被 评 为 区 优 秀 人 大 代 表 及 市 、 区 优 秀 政 协 委 员 ; 有 多 人 担 任 区 支 部 、 支 社 主 委 , 市 、 区 政 协 常 委 。 琼 宇 仁 方 所 曾 荣 获 司 法 部 “ 从 业 清 廉 先 进 集 体 ” , 省 司 法 厅 “ 先 进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双 促 双 助 先 进 集 体 ” ,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“ 扬 州 市 文 明 单 位 ” 、 扬 州 市 司 法 局 “ 文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等 多 种 荣 誉 称 号 , 并 被 江 苏 省 文 明 委 和 省 司 法 厅 评 定 为 “ 江 苏 省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示 范 点 ” 。 党 建 工 作 卓 有 成 效 , 被 江 苏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表 彰 为 “ 全 省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党 组 织 ” 、 获 “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示 范 奖 ” 。 2 0 2 0 年 , 荣 获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“ 首 届 江 苏 省 律 师 行 业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创 新 项 目 奖 ” , 2 0 2 1 年 , 建 党 百 年 来 临 之 际 , 再 次 被 表 彰 为 “ 全 省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” 。 2 0 2 2 年 2 月 荣 获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表 彰 , 评 为 服 务 业 十 大 标 杆 企 业 。 律 所 简 介 联 系 我 们 江 苏 琼 宇 仁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: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4 4 0 号 国 泰 大 厦 1 号 楼 1 9 层 邮 箱 : j s q y r f 5 8 8 @ j s q y r f . c o m 联 系 电 话 : 0 5 1 4 8 5 5 8 8 5 8 8 邮 政 编 码 : 2 2 5 0 0 0 全 国 服 务 热 线 : 0 5 1 4 8 5 5 8 8 5 8 8 姓 名 * 邮 箱 * 内 容 *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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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Windows操作系统中文件操作的快捷方式以及功能键F1至F12的具体作用,文章首先提到了F9键在WindowsMediaPlayer中的音量控制功能,而在Windows系统中并无作用,接着,文章解释了在Windows资源管理器中如何移动或复制文件和文件夹,移动文件或文件夹到不同驱动器的文件夹中不涉及复制操作,因此选...。
科技创新 2025-01-02 16:41:16
微软,作为全球科技行业的领军企业,以其全面的技术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,在中国,微软的服务网络覆盖广泛,从1992年比尔·盖茨在北京设立首个代表处开始,微软在中国的业务不断扩展,形成了以北京总部为核心,包括上海、广州、武汉等城市的分公司的完整运营网络,微软中国不仅是公司全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功能最全面的子公司之一,在产品和服...。
科技创新 2025-01-09 22:04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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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1-15 05:41:42
在Win10操作系统中,如果任务栏没有显示Windows资源管理器,FileExplorer,,这可能会导致用户在文件管理方面遇到困难,以下是几种解决这一问题的详细方法分析,1.重启Windows资源管理器,这是一种快速且简单的问题解决方式,当Windows资源管理器出现问题时,可以通过任务管理器来重启它,具体操作如下,按下Ctrl,...。
科技创新 2025-01-15 17:53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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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3-11 13:5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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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3-14 19:00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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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3-15 07:44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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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3-16 19:32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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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创新 2025-03-17 08:05:20
本文主要介绍了Windows操作系统中自带的截图工具及其快捷键的使用流程,以下是对文章内容的详细分析说明,1.Windows系统截图快捷键介绍,文章首先介绍了Windows系统中用于截图的快捷键,即PrintScreenSysRq键,这个键通常位于键盘F12键的右侧,通过使用这个快捷键,用户可以快速捕捉当前屏幕的画面,2.截图流程详解...。
科技创新 2025-03-18 01:54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