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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超 越 【 北 京 律 师 】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|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|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| 遗 产 继 承 律 师 | 特 许 经 营 律 师 |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团 队 旗 下 超 越 网 站 联 系 我 们 | 客 户 留 言 | 网 站 声 明 民 商 律 师 办 案 流 程 典 型 案 例 收 费 标 准 网 站 首 页 网 站 介 绍 服 务 领 域 律 师 团 队 经 典 案 例 判 决 裁 定 申 请 执 行 司 法 鉴 定 法 律 文 库 诉 讼 文 书 实 务 探 讨 律 师 说 法 法 官 谈 案 特 许 经 营 房 产 纠 纷 合 同 纠 纷 离 婚 争 议 遗 产 继 承 法 律 顾 问 办 案 实 录 联 系 我 们 留 言 咨 询 品 牌 服 务 大 型 律 所 , 一 流 团 队 ! 权 威 咨 询 , 高 效 代 理 ! 可 胜 诉 后 支 付 律 师 费 ! 电 话 : 1 3 6 9 1 2 5 5 6 7 7 电 话 咨 询 预 约 面 询 代 写 诉 状 发 律 师 函 代 理 诉 讼 代 理 仲 裁 代 理 执 行 调 解 谈 判 财 产 保 全 调 查 取 证 分 家 析 产 遗 产 继 承 房 产 纠 纷 风 险 代 理 最 新 公 告 :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问 题 最 新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名 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新 闻 追 踪 m o r e > > 风 险 代 理 , 双 赢 的 选 择 ! 打 官 司 , “ 赢 ” 才 是 硬 道 理 ! 选 择 “ 风 险 代 理 + 胜 诉 后 付 费 ” , 让 律 师 尽 心 , 让 当 事 人 放 心 ! 我 们 致 力 于 让 每 一 位 当 事 人 都 请 得 起 律 师 , 打 得 起 官 司 ! . . . . . . 详 细 > > [ 律 师 视 点 ] 离 职 时 与 公 司 约 定 双 方 “ 再 无 争 议 ” “ 互 不 追 究 ” [ 子 女 抚 养 ] 抚 养 费 数 额 应 考 虑 支 付 抚 养 费 一 方 整 体 负 担 能 力 [ 子 女 抚 养 ] 丰 富 调 查 手 段 合 理 裁 判 未 成 年 人 直 接 抚 养 权 [ 网 络 购 物 ] 对 约 定 的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调 整 基 准 的 认 定 [ 合 同 纠 纷 案 例 ] 违 约 金 补 偿 性 功 能 与 惩 罚 性 功 能 的 区 别 适 用 [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] 开 发 商 以 欺 诈 方 式 交 房 但 未 造 成 购 房 者 实 际 损 失 的 [ 诉 讼 ] 王 磊 诉 抚 顺 乐 活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[ 合 同 解 除 ] 瑕 疵 履 行 但 尚 不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, 合 同 守 约 方 是 否 诉 讼 赔 偿 专 栏 \ \ 关 于 审 理 道 路 妨 碍 物 致 人 损 害 案 件 疑 难 问 题 的 超 市 保 安 强 制 搜 身 , 能 否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论 人 格 权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m o r e > >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\ \ m o r e > > 北 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北 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是 公 民 因 生 命 、 健 康 、 身 体 遭 受 他 人 侵 害 , 赔 偿 义 务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。 这 种 赔 偿 的 . . 详 细 > > 论 人 格 权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分 级 与 整 合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若 干 裁 判 观 点 残 疾 保 险 金 与 残 疾 赔 偿 金 有 区 别 施 某 诉 顾 某 等 见 义 勇 为 引 起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赔 偿 约 定 的 效 力 受 害 人 特 殊 体 质 能 否 减 轻 侵 权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? 财 产 纠 纷 诉 讼 \ \ m o r e > >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可 得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与 实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可 得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与 实 际 损 失 即 积 极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界 定 ,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,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赔 偿 与 积 极 损 失 赔 偿 . . 详 细 > > 财 产 损 害 计 算 的 价 值 基 准 与 规 范 表 达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银 富 矿 业 公 司 与 中 铁 建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中 利 息 损 失 的 赔 偿 一 女 子 拾 得 他 人 遗 失 物 后 故 意 损 毁 被 判 赔 偿 损 失 车 辆 被 损 坏 , 车 主 起 诉 主 张 赔 偿 , 拖 车 的 费 用 是 否 能 得 到 法 院 供 暖 试 压 导 致 装 修 中 的 房 子 被 “ 淹 ” , 损 失 谁 来 担 诉 讼 指 南 + m o r e 无 收 入 人 员 的 误 工 费 如 何 认 定 2 0 2 5 年 各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公 布 ! 2 0 2 5 年 山 东 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计 算 标 准 2 0 2 5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确 定 : 全 过 退 休 年 龄 的 老 年 人 , 该 不 该 主 张 误 法 院 公 布 “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” 赔 偿 标 从 事 辅 助 性 事 务 的 老 人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关 于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计 算 标 准 的 指 赔 偿 权 利 人 残 疾 赔 偿 金 计 算 年 限 届 满 被 害 人 因 刑 事 案 件 死 亡 的 , 如 被 告 人 工 伤 职 工 交 通 事 故 的 误 工 费 与 停 工 留 故 意 伤 害 等 刑 事 案 件 “ 三 金 ” 不 赔 ( 专 家 律 师 库 [ 推 荐 ] m o r e > > 北 京 孙 超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米 艳 华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杨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刘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徐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孙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张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王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孙 超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诉 讼 专 题 交 通 事 故 工 伤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触 电 事 故 学 生 伤 害 雇 工 损 害 动 物 致 害 产 品 责 任 高 空 坠 物 环 境 污 染 相 邻 纠 纷 共 同 侵 权 财 产 保 全 房 屋 买 卖 工 程 承 包 物 业 管 理 加 工 承 揽 服 务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变 更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转 让 合 同 终 止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指 南 协 议 离 婚 诉 讼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事 实 婚 姻 同 居 析 产 家 庭 暴 力 重 婚 认 定 离 婚 损 害 遗 产 继 承 收 养 赡 养 律 师 见 证 业 务 指 引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关 于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城 镇 的 农 村 居 民 因 交 通 事 故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在 国 外 死 亡 能 算 工 伤 吗 m o r e > > 交 通 事 故 劳 动 工 伤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的 确 受 害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致 残 支 出 的 各 项 合 理 费 用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费 、 误 工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住 宿 . . 详 细 > > ・ 非 机 动 车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中 保 险 人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认 ・ 交 强 险 脱 保 , 损 失 谁 来 赔 ? ・ 家 用 车 辆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保 险 公 司 能 否 ・ 事 故 认 定 书 是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责 任 认 定 的 唯 一 依 据 吗 ・ 暴 雨 天 气 车 辆 被 泡 保 险 公 司 可 否 拒 赔 ・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者 能 否 以 对 方 已 获 保 险 金 为 由 拒 绝 赔 偿 ・ 保 险 公 司 能 否 以 肇 事 人 驾 驶 证 被 暂 扣 为 由 拒 绝 赔 付 2 0 1 1 年 最 新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修 订 2 0 1 1 年 最 新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修 订 版 新 修 订 的 《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》 已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5 6 次 部 . . 详 细 > > ・ 离 职 时 与 公 司 约 定 双 方 “ 再 无 争 议 ” “ 互 不 追 究 ” , ・ 领 导 口 头 通 知 “ 明 天 不 用 来 了 ” , 法 院 怎 么 认 定 ・ 劳 动 者 请 求 单 位 返 还 垫 付 的 社 保 费 , 不 属 于 社 会 保 险 ・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: 发 布 《 企 业 实 施 竞 业 限 制 合 规 ・ 我 国 哺 乳 期 法 律 保 护 及 女 职 工 权 益 保 障 ・ 员 工 离 职 后 确 诊 职 业 病 , 还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吗 ・ “ N + 1 ” 还 是 “ 2 N ” ? 离 职 补 偿 如 何 判 定 医 疗 纠 纷 触 电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, 一 般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为 : 1 、 损 害 事 实 的 存 在 。 2 、 行 为 具 . . 详 细 > > ・ 医 疗 美 容 领 域 消 费 欺 诈 惩 罚 性 赔 偿 适 用 规 则 探 析 ・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赔 偿 费 用 是 否 应 扣 除 医 保 已 报 销 部 分 ・ 医 疗 常 规 与 医 疗 过 失 之 判 定 ・ 医 疗 纠 纷 之 医 疗 损 害 的 司 法 鉴 定 ・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赔 偿 费 用 是 否 应 扣 除 医 保 已 报 销 部 分 ? ・ 患 者 去 世 后 , 拖 欠 的 医 疗 费 谁 来 支 付 ? ・ 鉴 定 意 见 认 为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但 二 审 法 院 改 判 要 求 触 电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分 类 触 电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分 类 , 根 据 事 故 电 源 的 电 压 等 级 不 同 , 可 以 将 触 电 案 件 分 为 高 压 触 电 案 件 与 . . 详 细 > > ・ 高 压 线 下 钓 鱼 触 电 身 亡 , 谁 来 为 生 命 “ 买 单 ” ? ・ 被 “ 无 主 ” 线 路 电 击 击 伤 , 由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? ・ 未 装 漏 电 保 护 器 致 损 , 供 电 公 司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・ 儿 童 翻 墙 碰 触 变 压 设 施 受 伤 , 责 任 谁 承 担 ? ・ 盗 割 电 力 设 施 引 发 触 电 , 供 电 公 司 是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・ 小 伙 工 地 触 电 身 亡 三 家 保 险 公 司 如 何 担 责 ・ 电 蚯 蚓 电 出 人 命 , 谁 来 为 事 故 买 单 学 生 伤 害 雇 工 损 害 校 园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理 论 分 析 校 园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理 论 分 析 , 中 小 学 生 活 泼 好 动 , 课 余 喜 欢 追 逐 打 闹 , 不 小 心 极 易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。 . . 详 细 > > ・ 人 民 法 院 对 存 在 遗 漏 主 体 等 问 题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有 权 ・ 学 校 尽 到 教 育 、 管 理 职 责 的 ,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・ 小 学 生 在 校 受 伤 , 学 校 并 非 必 须 担 责 ・ 中 学 生 上 体 育 课 受 伤 , 法 院 : 学 校 不 担 责 ・ 少 年 骑 行 发 生 碰 撞 致 人 死 亡 , 是 过 失 犯 罪 还 是 意 外 事 ・ 校 园 欺 凌 父 母 责 任 及 其 法 律 规 制 ・ 校 园 欺 凌 引 发 案 件 中 正 当 防 卫 的 认 定 雇 主 与 雇 员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法 雇 主 与 雇 员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法 律 适 用 , 一 是 现 阶 段 在 雇 佣 关 系 中 , 雇 员 相 对 于 雇 主 来 说 在 经 济 上 物 质 . . 详 细 > > ・ 科 学 界 定 转 包 、 分 包 、 挂 靠 的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・ 违 法 分 包 下 工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受 伤 , 谁 来 担 责 ・ 承 揽 o r 雇 佣 , 到 底 如 何 区 分 ? ・ 违 法 分 包 下 工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受 伤 , 谁 来 担 责 ? ・ 雇 主 责 任 险 理 赔 款 直 接 赔 付 给 劳 动 者 不 适 用 双 重 赔 偿 ・ 第 三 人 致 雇 员 损 害 , 第 三 人 赔 偿 雇 员 后 , 雇 员 能 否 继 ・ 在 多 层 违 法 分 包 中 ,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时 应 如 何 最 大 程 动 物 致 害 消 费 纠 纷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探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探 析 , 饲 养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,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. . 详 细 > > ・ 宠 物 狗 未 栓 绳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, 谁 来 负 责 ・ 饲 养 动 物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汇 编 ・ 孩 子 被 小 区 里 的 流 浪 猫 抓 伤 , 谁 的 责 任 ? ・ 蜜 蜂 蜇 人 引 发 过 敏 死 亡 , 饲 养 人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・ 宠 物 狗 咬 人 被 伤 者 踹 飞 , 狗 主 人 要 求 道 歉 并 赔 偿 6 万 元 ・ 受 宠 物 惊 吓 摔 伤 后 , 责 任 如 何 承 担 ? ・ 被 侵 权 人 即 使 存 在 挑 逗 烈 性 犬 行 为 , 禁 止 饲 养 的 大 型 产 品 质 量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产 品 质 量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, 从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来 看 , 我 国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将 其 区 分 为 违 约 的 民 事 责 任 与 侵 权 . . 详 细 > > ・ 对 约 定 的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调 整 基 准 的 认 定 ・ 伪 劣 农 资 产 品 销 售 者 应 赔 偿 农 户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・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产 品 标 签 的 合 法 性 承 担 责 任 ・ 销 售 的 猪 肉 中 检 出 氯 霉 素 ,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・ 网 购 新 车 电 池 是 旧 货 , 车 主 能 否 要 求 “ 退 一 赔 三 ” ・ 买 了 一 辆 二 手 车 , 一 年 半 后 才 知 道 是 “ 凶 车 ” ! 能 退 ・ 生 肖 茅 台 珍 藏 多 年 鉴 定 为 假 , 法 院 判 决 退 一 赔 十 ! 高 空 坠 物 环 境 污 染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, 高 空 抛 物 中 的 加 害 行 为 , 是 指 行 为 人 从 高 空 中 抛 掷 物 件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行 为 。 . . 详 细 > > ・ 小 区 外 墙 脱 落 责 任 归 属 由 谁 承 担 ? ・ 姜 某 高 空 抛 物 案 ― ― 高 空 抛 物 罪 中 “ 情 节 严 重 ” 的 认 ・ 墙 砖 脱 落 砸 坏 车 修 车 费 用 “ 谁 买 单 ” ? ・ 庾 某 娴 与 黄 某 辉 高 空 抛 物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・ 某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蒋 某 、 郭 某 、 某 建 筑 工 程 ・ 被 侵 权 人 因 物 件 脱 落 、 坠 落 致 损 而 其 自 身 对 于 损 害 的 ・ 物 件 脱 落 、 坠 落 损 害 纠 纷 中 , 涉 案 建 筑 物 业 主 既 未 委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的 种 类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的 种 类 , 停 止 环 境 侵 害 之 诉 。 排 除 环 境 妨 害 之 诉 。 消 除 环 境 侵 权 危 险 之 诉 。 恢 复 环 境 原 状 之 . . 详 细 > > ・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某 环 境 研 究 所 诉 山 西 某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环 ・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某 环 境 研 究 所 诉 江 苏 某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诉 济 南 某 肿 瘤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・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某 环 境 研 究 所 诉 某 流 域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・ 以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农 药 有 公 共 安 全 风 险 , ・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中 应 当 由 败 诉 被 告 承 担 的 鉴 定 费 用 ・ 生 态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中 被 侵 权 人 存 在 重 大 过 失 的 , 相 邻 纠 纷 共 同 致 害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体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审 查 , 所 有 权 人 可 以 直 接 成 为 相 邻 关 系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。 使 用 权 人 . . 详 细 > > ・ 邻 居 在 家 门 口 安 装 摄 像 头 , 我 能 要 求 对 方 拆 除 吗 ? ・ 空 调 外 机 安 装 位 置 太 近 , 邻 居 能 否 要 求 拆 除 ? ・ 邻 居 在 走 廊 搭 建 违 法 建 筑 怎 么 办 ? ・ 因 邻 居 家 发 生 火 灾 , 住 户 逃 生 到 楼 道 被 浓 烟 熏 死 , 谁 ・ 违 规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影 响 相 邻 业 主 使 用 的 , 应 当 恢 复 原 ・ 空 调 外 机 安 装 位 置 太 近 , 邻 居 能 否 要 求 拆 除 ・ 家 门 口 能 装 摄 像 头 吗 ? 哪 些 区 域 严 禁 安 装 ?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, 共 同 加 害 行 为 , 须 共 同 行 为 人 皆 已 具 备 侵 权 行 为 之 要 件 始 得 成 立 , 其 特 征 有 三 . . 详 细 > > ・ 男 子 酒 精 中 毒 身 亡 , 同 饮 者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? ・ 未 成 年 子 女 侵 权 , 离 异 夫 妻 应 共 同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・ 视 频 网 络 平 台 经 营 者 收 集 用 户 的 登 录 、 观 影 记 录 信 息 ・ 酒 后 无 证 驾 驶 导 致 副 驾 死 亡 , 共 同 饮 酒 的 组 织 者 未 尽 ・ 饮 酒 后 骑 电 动 车 摔 倒 死 亡 , 共 同 饮 酒 人 未 尽 到 注 意 义 ・ 饮 酒 者 对 于 自 身 损 害 具 有 较 大 过 错 , 应 自 行 承 担 主 要 ・ 追 加 共 同 被 告 及 赔 偿 权 利 人 放 弃 部 分 请 求 权 的 后 果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如 何 认 定 停 车 场 与 机 动 车 车 主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瑕 疵 履 行 但 尚 不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, 合 同 守 约 方 m o r e > > 房 屋 买 卖 工 程 承 包 物 业 管 理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: 如 何 了 解 二 手 房 屋 买 卖 的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: 如 何 了 解 二 手 房 屋 买 卖 的 行 情 与 房 价 ? 买 房 子 , 当 然 要 了 解 行 情 , 才 方 便 杀 价 , 以 利 于 买 到 的 房 子 物 有 所 值 。 那 . . 详 细 > > ・ 非 本 村 成 员 购 买 农 村 房 屋 ,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无 效 , 基 于 该 买 卖 协 ・ 独 生 女 买 房 给 父 母 住 , 应 认 定 为 借 名 买 房 还 是 赠 与 ・ 开 发 商 停 工 , 购 房 者 是 否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? ・ 夏 某 诉 胡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・ 刘 某 等 4 3 名 购 房 人 与 某 地 产 公 司 、 某 银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纠 纷 ・ 张 某 等 人 与 某 置 业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系 列 纠 纷 ・ 房 屋 买 卖 双 方 签 订 预 售 合 同 后 , 没 有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, 一 方 当 事 工 程 承 包 纠 纷 律 师 解 读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纠 纷 律 师 解 读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没 有 取 得 资 质 即 不 具 有 市 场 准 入 . . 详 细 > > ・ 以 违 法 建 筑 物 为 标 的 物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, 当 事 人 请 求 支 付 ・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承 租 权 的 把 握 ・ 转 租 房 屋 内 空 调 自 燃 引 发 火 灾 造 成 财 产 损 害 的 责 任 认 定 ・ 房 屋 实 际 面 积 与 租 房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, 可 以 要 求 退 一 赔 三 吗 ・ 房 屋 出 租 人 拒 绝 收 取 租 金 , 承 租 人 是 否 有 权 起 诉 要 求 其 收 取 租 金 ・ 出 租 人 起 诉 要 求 承 租 人 腾 退 房 屋 , 承 租 人 在 诉 讼 期 间 同 意 腾 退 ・ 承 租 人 搬 离 房 屋 后 , 出 租 人 不 能 以 双 方 对 违 约 责 任 未 达 成 一 致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律 师 谈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立 法 中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律 师 谈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立 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, 《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颁 布 施 行 对 我 国 物 业 行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促 进 意 义 . . 详 细 > > ・ 业 主 群 里 的 “ 质 疑 ” , 构 成 名 誉 侵 权 吗 ・ 业 委 会 能 否 要 求 开 发 商 返 还 房 屋 维 修 资 金 ・ 业 主 没 交 物 业 费 被 公 示 ? 法 院 怎 么 判 ・ 某 服 务 公 司 与 程 某 等 6 名 业 主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― ― “ 要 素 式 ・ 业 主 要 求 公 示 费 用 收 支 , 物 业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・ 天 降 护 栏 砸 中 车 辆 , 业 主 向 物 业 公 司 索 赔 1 2 万 余 元 , 法 院 怎 么 ・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对 部 分 业 主 欠 付 物 业 费 期 间 发 生 的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加 工 承 揽 服 务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合 同 律 师 谈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义 及 承 揽 合 同 的 合 同 律 师 谈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义 及 承 揽 合 同 的 主 要 种 类 , 承 揽 合 同 是 承 揽 人 按 照 定 作 人 的 要 求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, 并 将 工 作 成 果 交 付 给 . . 详 细 > > ・ 抵 押 权 人 对 不 动 产 抵 押 权 的 行 使 能 否 及 于 不 动 产 的 租 金 ・ 一 人 公 司 为 其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时 未 置 备 书 面 的 股 东 决 定 , 仅 由 股 ・ 如 何 确 定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中 相 对 人 是 否 为 善 意 的 判 断 时 点 ? ・ 区 分 相 对 人 善 意 与 否 对 认 定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效 力 在 哪 些 情 ・ 担 保 合 同 关 于 担 保 责 任 承 担 使 用 的 词 语 是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的 “ 条 ・ 抵 押 权 人 可 能 无 法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2 5 种 情 形 ・ 担 保 问 题 审 判 实 务 问 答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居 间 合 同 与 相 关 合 同 的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居 间 合 同 与 相 关 合 同 的 关 系 , 居 间 合 同 与 委 托 合 同 、 行 纪 合 同 的 异 同 点 : 委 托 合 同 属 于 服 务 性 合 同 , 服 务 合 同 . . 详 细 > > ・ 贷 款 人 隐 蔽 实 际 利 率 的 , 应 按 约 定 利 率 及 资 金 实 际 占 用 情 况 予 ・ 合 同 无 效 、 占 用 资 金 的 当 事 人 最 低 应 当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・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和 保 证 期 间 , 担 保 会 “ 过 期 ” 吗 ・ 仅 凭 金 融 机 构 转 账 凭 证 , 能 否 认 定 民 间 借 贷 关 系 ・ 加 入 债 务 后 , 还 能 反 悔 吗 ? ・ 将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转 化 为 已 付 购 房 款 的 认 定 ・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中 , 费 用 、 利 息 和 主 债 务 的 抵 充 顺 序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行 纪 合 同 概 念 的 规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行 纪 合 同 概 念 的 规 定 , 行 纪 合 同 是 指 行 纪 人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,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, 为 委 托 人 从 事 贸 易 活 动 , . . 详 细 > > ・ 采 用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合 同 需 注 意 什 么 ・ 什 么 是 预 约 合 同 ・ 2 0 2 0 年 最 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范 本 ・ 口 头 订 立 的 合 同 能 不 能 作 数 ・ 房 地 产 典 当 借 款 合 同 ・ 律 师 审 查 合 同 有 哪 些 注 意 事 项 ・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变 更 合 同 解 除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,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合 同 无 效 。 一 方 以 欺 诈 、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,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; . . 详 细 > > ・ 行 政 规 章 与 合 同 效 力 的 关 系 ・ 关 于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情 形 的 认 定 ・ 通 过 微 信 磋 商 所 订 立 合 同 的 效 力 认 定 ・ 对 于 纯 属 财 产 性 质 的 合 同 , 一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的 , 不 应 影 响 合 同 ・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的 五 种 情 形 ・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纠 纷 为 确 认 之 诉 , 不 符 合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情 形 ・ 原 告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基 于 合 同 有 效 而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定 合 同 无 效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当 事 人 变 更 合 同 的 法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当 事 人 变 更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,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指 合 同 成 立 后 , 当 事 人 在 原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对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. . 详 细 > > ・ 可 预 判 的 商 业 风 险 , 不 适 用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・ 债 务 加 入 与 保 证 的 性 质 区 分 与 司 法 识 别 ・ 房 子 过 户 第 二 天 , 拆 迁 公 告 来 了 , 卖 家 反 悔 了 怎 么 办 ・ 人 民 法 院 报 案 例 : 交 货 验 收 清 单 更 改 合 同 约 定 价 款 不 构 成 合 同 ・ 承 诺 可 以 撤 回 吗 ・ 交 货 验 收 清 单 更 改 合 同 约 定 价 款 是 否 构 成 合 同 变 更 ・ 当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将 其 在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吗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当 事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定 情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当 事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定 情 形 , 法 定 解 除 , 指 合 同 生 效 后 , 没 有 履 行 或 者 未 履 行 完 毕 前 ,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解 除 . . 详 细 > > ・ 瑕 疵 履 行 但 尚 不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, 合 同 守 约 方 是 否 享 有 合 同 解 ・ 预 约 合 同 签 订 后 是 否 能 随 意 解 除 ・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赔 偿 问 题 ・ 违 约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・ 合 同 未 约 定 合 同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期 间 , 是 否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・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形 下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权 行 使 约 定 解 除 权 ? ・ 违 约 方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解 除 合 同 并 非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而 是 行 使 诉 合 同 转 让 合 同 终 止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律 师 谈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除 外 情 形 的 法 律 合 同 律 师 谈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除 外 情 形 的 法 律 规 定 , 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是 指 不 改 变 合 同 权 利 的 内 容 , 由 债 权 人 将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。 债 . . 详 细 > > ・ 双 务 合 同 中 , 原 告 起 诉 请 求 继 续 履 行 , 经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合 同 已 ・ 合 同 中 的 预 期 利 益 损 失 如 何 计 算 ? ・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加 害 履 行 与 根 本 违 约 的 区 别 ・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事 由 导 致 合 同 履 行 不 能 时 双 方 责 任 的 认 定 ・ 合 同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均 不 存 在 违 约 并 无 不 当 , 双 方 均 无 权 要 ・ 如 何 确 定 通 过 互 联 网 签 订 的 拍 卖 合 同 的 合 同 履 行 地 ・ 合 同 纠 纷 中 一 方 起 诉 要 求 另 一 方 履 行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的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探 析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有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探 析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有 哪 些 情 形 ,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. . 详 细 > > ・ 公 园 游 乐 场 突 然 关 闭 储 值 卡 退 款 该 找 谁 ? ・ 出 租 方 拟 将 出 租 房 屋 改 造 他 用 的 , 是 否 属 于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・ 父 子 恶 意 转 移 房 产 逃 避 债 务 , 合 同 依 法 被 撤 销 ・ 商 家 更 换 服 务 地 点 , 储 值 卡 的 余 额 能 退 吗 , 退 多 少 ・ 如 遇 债 务 人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,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・ 债 权 和 债 务 归 于 一 人 时 会 产 生 什 么 法 律 效 果 ・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,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违 约 的 基 本 形 态 和 承 担 违 约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违 约 的 基 本 形 态 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种 类 , 违 约 , 即 违 反 合 同 。 现 实 中 违 约 形 态 表 现 多 样 , 不 少 学 者 对 此 都 有 归 纳 , . . 详 细 > > ・ 关 于 违 约 金 与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关 系 ・ 对 于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, 应 是 违 约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预 见 到 的 ・ 当 事 人 未 抗 辩 法 院 能 否 依 职 权 主 动 调 低 违 约 金 ・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中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如 何 计 算 ・ 关 于 违 约 金 调 整 的 核 心 裁 判 观 点 ・ 违 反 预 约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应 如 何 界 定 ? ・ 违 约 了 就 一 定 要 支 付 赔 偿 金 吗 特 邀 律 师 + m o r e 北 京 孙 超 律 师 委 托 指 南 + m o r e 风 险 代 理 , 双 赢 的 选 择 !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律 师 王 某 某 申 请 会 见 权 监 督 案 律 师 的 价 值 : 要 么 不 接 , 要 么 全 力 以 您 知 道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的 意 见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民 商 诉 讼 律 师 代 理 指 南 刑 事 诉 讼 辩 护 和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民 商 事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北 京 律 师 ★ 专 注 民 商 诉 讼 案 律 师 要 想 不 惹 麻 烦 , 这 6 类 案 件 一 定 要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在 线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团 队 集 合 了 北 京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, 工 伤 事 故 律 师 ,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, 医 疗 事 故 律 . . .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团 队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合 同 律 师 团 队 由 北 京 资 深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、 合 同 律 师 顾 问 专 家 组 建 , 服 务 领 域 :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, . . . 婚 姻 家 庭 在 线 律 师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团 队 离 婚 律 师 、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、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专 门 承 办 离 婚 房 产 诉 讼 及 相 关 财 产 . . .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涉 及 婚 姻 案 件 处 理 分 析 民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所 立 遗 嘱 m o r e > > 协 议 离 婚 诉 讼 离 婚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谈 协 议 离 婚 的 程 序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谈 协 议 离 婚 的 程 序 , 当 事 人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, 必 须 双 方 亲 自 到 一 方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. . 详 细 > >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抚 养 费 标 准 后 期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?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, 就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折 价 款 的 给 付 义 务 ・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一 方 不 负 担 抚 养 费 的 效 力 及 例 外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高 额 违 约 金 是 否 有 效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财 产 分 割 部 分 的 效 力 认 定 问 题 ・ 真 分 手 后 , “ 假 离 婚 ” 时 签 订 的 协 议 有 效 吗 ? ・ 婚 内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书 并 约 定 大 额 赔 偿 , 起 诉 离 婚 时 是 北 京 离 婚 代 理 律 师 谈 证 明 感 情 破 裂 北 京 离 婚 代 理 律 师 谈 证 明 感 情 破 裂 无 和 好 可 能 的 证 据 , 草 率 结 婚 的 自 述 及 有 关 知 情 人 证 言 、 婚 后 仍 无 感 情 . . 详 细 > > ・ 离 婚 时 能 否 分 割 配 偶 一 方 所 得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・ 离 婚 时 能 否 分 割 配 偶 一 方 所 得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? ・ 丈 夫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且 双 方 一 直 分 居 , 妻 子 起 诉 离 婚 能 ・ 一 方 在 离 婚 后 发 现 婚 生 子 女 非 亲 生 的 ,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・ 妻 子 离 家 十 余 年 , 离 婚 时 丈 夫 主 张 经 济 补 偿 , 法 院 怎 ・ 离 婚 诉 权 受 限 制 , 孕 妻 权 益 得 保 障 ・ 夫 妻 双 方 均 同 意 离 婚 但 是 未 能 保 障 疾 患 未 成 年 子 女 合 事 实 婚 姻 子 女 抚 养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事 实 婚 姻 的 特 征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事 实 婚 姻 的 特 征 , 至 于 男 女 双 方 以 前 是 否 有 配 偶 或 未 婚 , 我 认 为 不 能 影 响 事 实 婚 姻 的 成 . . 详 细 > > ・ 如 何 更 好 的 处 理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・ 事 实 婚 姻 中 对 外 借 贷 所 形 成 的 债 务 应 如 何 处 理 ・ “ 事 实 婚 姻 ” 如 何 认 定 ・ 事 实 婚 姻 怎 么 认 定 ・ 事 实 婚 姻 是 否 有 效 ・ 当 事 实 婚 姻 遇 上 了 法 律 婚 姻 该 如 何 处 理 ・ 离 婚 后 未 复 婚 登 记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 婚 姻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中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中 未 成 年 子 女 财 产 的 范 围 , 依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现 行 民 法 规 定 ,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. . 详 细 > > ・ 抚 养 费 数 额 应 考 虑 支 付 抚 养 费 一 方 整 体 负 担 能 力 ・ 丰 富 调 查 手 段 合 理 裁 判 未 成 年 人 直 接 抚 养 权 ・ 因 前 提 基 础 违 法 而 形 成 的 抚 养 事 实 应 予 否 定 性 评 价 ・ 确 定 直 接 抚 养 权 归 属 时 应 查 明 并 充 分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真 ・ 父 亲 强 行 带 走 幼 子 藏 匿 外 省 , 母 亲 申 请 人 格 权 侵 害 禁 ・ 二 孩 家 庭 离 婚 , 孩 子 都 判 “ 一 家 一 个 ” ? 法 院 : 未 必 ・ 协 议 离 婚 后 孩 子 兴 趣 班 费 用 增 加 , 可 否 请 求 增 加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同 居 析 产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夫 妻 共 同 债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清 偿 , 现 行 《 婚 姻 法 》 规 定 : “ 离 婚 时 , 原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负 的 . . 详 细 > > ・ 信 用 类 消 费 贷 金 融 纠 纷 中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认 定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“ 财 产 归 子 女 所 有 ” 条 款 性 质 , 应 当 如 何 ・ 男 方 父 母 能 否 直 接 要 求 女 方 返 还 彩 礼 ・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住 房 补 贴 是 夫 ・ 交 给 老 婆 保 管 的 工 资 , 离 婚 了 能 全 部 要 回 来 吗 ・ 共 同 生 产 经 营 的 审 查 重 点 ・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债 务 的 审 查 重 点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因 同 居 而 产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因 同 居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分 割 及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, 法 院 在 处 理 因 同 居 关 系 而 产 生 涉 及 财 产 . . 详 细 > > ・ 双 方 经 济 往 来 众 多 , 仅 针 对 其 中 一 笔 提 起 民 间 借 贷 之 ・ 恋 爱 期 间 转 账 赠 与 表 情 达 意 无 需 返 还 ・ 在 恋 爱 期 间 , 给 予 钱 财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证 明 案 涉 款 ・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有 关 恋 爱 期 间 财 产 纠 纷 性 质 认 定 的 规 定 ・ 当 事 人 双 方 在 同 居 关 系 解 除 后 签 订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, ・ 同 居 期 间 的 财 产 发 生 混 同 , 在 无 法 区 分 份 额 的 情 况 下 ・ 双 方 存 在 “ 持 续 、 稳 定 的 共 同 生 活 ” 的 同 居 事 实 要 件 家 庭 暴 力 重 婚 认 定 北 京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家 庭 暴 力 北 京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家 庭 暴 力 的 类 型 , 侵 害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家 庭 暴 力 。 对 家 庭 成 员 的 溺 、 弃 、 残 害 。 所 . . 详 细 > > ・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在 反 家 暴 实 践 中 的 困 境 与 突 破 ・ 司 法 “ 反 家 暴 ” , 你 问 我 来 答 ・ 被 告 人 梁 某 伟 故 意 伤 害 案 ― ― 受 害 者 勇 于 向 家 庭 暴 力 ・ 被 告 人 谢 某 宇 故 意 杀 人 案 ― ― 施 暴 者 因 不 满 对 方 起 诉 ・ 最 高 法 与 全 国 妇 联 联 合 发 布 反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典 型 案 例 ・ 虐 待 共 同 生 活 的 哺 乳 期 妇 女 和 未 成 年 人 , 坚 决 依 法 惩 ・ 受 害 者 勇 于 向 家 庭 暴 力 说 “ 不 ” , “ 法 院 + 妇 联 ” 合 力 北 京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事 实 婚 姻 能 否 北 京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事 实 婚 姻 能 否 作 为 重 婚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? 对 于 有 配 偶 的 人 又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而 形 . . 详 细 > > ・ 有 配 偶 者 出 轨 与 他 人 婚 外 生 孩 子 , 孩 子 的 《 出 生 医 学 ・ 在 境 外 有 配 偶 的 外 国 籍 被 告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与 他 人 以 夫 ・ 被 告 人 刘 某 坤 虐 待 、 重 婚 案 ― ― 虐 待 共 同 生 活 的 哺 乳 ・ 夫 妻 一 方 在 另 一 方 重 婚 事 实 消 除 以 后 , 仅 以 该 重 婚 事 ・ 赵 某 诉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・ 重 婚 情 形 消 失 , 婚 姻 效 力 如 何 ・ 背 井 离 乡 婚 外 情 终 修 成 “ 正 果 ” “ 结 婚 ” 生 女 被 判 重 离 婚 损 害 遗 产 继 承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, 我 国 的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实 质 上 是 离 因 损 害 赔 偿 ,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. . 详 细 > > ・ 离 婚 后 , 全 职 太 太 能 否 再 主 张 家 务 补 偿 ・ 协 议 离 婚 后 提 起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的 时 间 效 力 及 认 定 ・ 婚 后 因 病 复 发 不 能 怀 孕 , 配 偶 能 否 以 此 为 由 撤 销 婚 姻 ・ 离 婚 后 发 现 前 夫 婚 内 出 轨 索 要 精 神 赔 偿 能 否 支 持 ? ・ 夫 妻 一 方 在 离 婚 后 半 年 内 又 与 他 人 生 育 出 子 女 的 , 原 ・ 离 婚 后 发 现 一 方 存 在 重 大 过 错 , 在 法 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・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司 法 适 用 与 裁 判 规 则 北 京 继 承 纠 纷 律 师 谈 遗 产 继 承 中 适 北 京 继 承 纠 纷 律 师 谈 遗 产 继 承 中 适 用 法 定 继 承 的 情 形 , 在 遗 产 继 承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, 适 用 法 定 继 承 : 没 有 . . 详 细 > > ・ 非 继 承 人 照 顾 患 病 亲 属 , 可 适 当 分 得 遗 产 ・ 哪 些 情 形 下 会 丧 失 继 承 权 ・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有 什 么 区 别 ・ 法 定 遗 产 继 承 份 额 一 定 均 等 吗 ・ 各 种 形 式 的 遗 嘱 之 间 , 效 力 如 何 排 序 ? ・ 王 某 诉 赵 某 等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案 ・ 继 承 人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, 遗 弃 被 继 承 人 的 , 丧 失 继 承 收 养 赡 养 第 三 者 责 任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谈 收 养 人 送 养 人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谈 收 养 人 送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, 下 列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被 收 养 : . . 详 细 > > ・ 父 亲 未 尽 抚 养 义 务 , 儿 子 能 否 拒 绝 赡 养 ・ 子 女 行 使 监 护 权 不 得 违 背 老 人 意 愿 ・ 重 组 家 庭 中 , 继 子 女 该 不 该 赡 养 继 父 母 ・ 母 亲 改 嫁 还 需 赡 养 吗 ? ・ 经 济 困 难 的 子 女 有 赡 养 义 务 吗 ? ・ 老 人 有 收 入 , 能 否 要 求 子 女 支 付 赡 养 费 ? ・ 《 收 养 法 》 实 施 前 收 养 成 年 人 的 行 为 如 何 认 定 ? 结 婚 钻 戒 在 离 婚 时 究 竟 属 于 夫 妻 共 结 婚 钻 戒 在 离 婚 时 究 竟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还 是 个 人 财 产 钻 石 象 征 永 恒 爱 情 , 结 婚 时 买 钻 戒 已 成 为 很 多 年 轻 . . 详 细 > > ・ 起 诉 “ 第 三 者 ” 返 还 赠 与 ? 先 要 证 明 这 两 点 ・ 婚 外 情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案 ・ 婚 姻 一 方 因 出 轨 导 致 离 婚 , 第 三 者 代 其 向 原 配 偶 支 付 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这 样 擅 自 赠 与 ? 无 效 ! ・ 丈 夫 给 小 三 的 钱 原 配 可 以 追 回 吗 ・ 婚 外 情 期 间 的 “ 恋 爱 转 账 ” , 妻 子 能 追 回 吗 ? ・ 背 着 配 偶 豪 掷 “ 第 三 者 ” 钱 财 有 效 吗 律 师 团 队 及 荣 誉 资 质 m o r e > > 正 义 坚 守 平 等 信 仰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( 0 1 0 5 7 4 2 5 7 7 7 ) 汇 集 了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、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、 工 伤 事 故 律 师 、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、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、 遗 产 继 承 律 师 、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等 各 领 域 专 家 律 师 ,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诉 讼 律 师 门 户 网 站 。 友 情 链 接 \ \ L i n k s ( 欢 迎 律 师 同 仁 朋 友 交 换 友 情 链 接 , 请 联 系 Q Q : 7 9 8 3 2 9 9 0 7 ; 申 请 加 入 的 朋 友 请 先 做 好 本 站 链 接 ! 点 此 申 请 ! ) 北 京 债 务 纠 纷 律 师 网 北 京 刑 事 律 师 网 民 办 教 育 律 师 网 每 天 学 点 法 网 北 京 再 审 申 诉 律 师 切 它 网 律 政 中 国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网 北 京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网 北 京 劳 动 争 议 律 师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北 京 房 产 律 师 网 百 度 盈 科 刑 事 律 师 老 年 人 法 律 服 务 民 间 借 贷 律 师 1 5 0 1 1 1 6 3 9 3 7 返 回 首 页 | 网 站 介 绍 | 会 员 中 心 | 网 站 声 明 | 留 言 交 流 | 联 系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@ 2 0 1 1 超 越 北 京 律 师 w w w . g o v w q . c o m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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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Windows11发布之后,许多用户开始对Windows10和Windows11之间的选择感到困惑,为了帮助用户做出明智的选择,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这两个操作系统进行详细比较,界面设计,Windows11在界面设计上更加注重美观和易用性,提供了全新的用户体验,与Windows10相比,Windows11引入了现代化的设计元素,如圆角窗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3-16 13:44:57
在本文中,我们将详细分析用户在尝试将Windows10系统回滚至Windows7时遇到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,这些问题主要涉及BIOS设置不当、驱动程序或系统文件不兼容、以及Windows恢复分区丢失等问题,我们将逐一探讨这些问题,并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,BIOS设置不当问题许多用户在从Windows10回滚到Windows7时,由于B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3-14 04:16:24
本文将详细分析笔记本电脑无线网络的安装方法、无线路由器的安装视频教程、台式电脑无线WiFi接收器的安装方法以及WiFi的安装步骤,一、笔记本电脑无线网络安装方法1.确认硬件配置,需要确保笔记本电脑的硬件配置正常,特别是无线网卡驱动是否已安装,可以通过桌面右击,我的电脑,,选择,管理,菜单进入计算机管理界面,然后打开,系统工具,菜单,双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3-13 20:57:36
在处理笔记本电脑开机需要按ESC键的问题时,通常这意味着BIOS设置中存在一些需要调整的配置,以下是对本文中提出的三种解决方法的详细分析说明,1.关闭软驱这个问题通常出现在那些依然在BIOS中设置了软驱支持的老旧笔记本电脑上,由于现代电脑大多不再配备软驱,因此在BIOS中关闭软驱可以避免开机时检测软驱,从而加快启动速度,操作方法如下,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16 10:22:29
本文主要讨论了电脑Windows资源管理器运行异常、电脑开机显示没有操作系统、新买的电脑没有Windows系统以及新笔记本设置Windows系统等几种常见问题,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,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,Windows资源管理器异常问题解决方案步骤1,调出任务管理器在电脑遇到资源管理器异常时,首先使用Ctrl,Shif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12 13:10:30
Windows更新的必要性分析Windows更新的重要性Windows更新程序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保持最新状态,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,这些更新通常包含安全补丁、功能改进和性能优化,对于维护计算机健康和防止潜在的安全威胁至关重要,Windows操作系统的发展历程MicrosoftWindows操作系统自1985年首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09 19:34:30
在文章中,我们将深入探讨,window,这个词汇的多重含义和用途,从最基础的层面来看,,window,作为一个名词,最直观的含义是指一扇窗户,这是一种在建筑物上用于通风和采光的开口,在英式英语中,窗户的发音为[ˈwindəu],而美式英语中则为[ˈwɪndo],窗户不仅是物理结构的一部分,也是人类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,它象征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09 14:33:48
Windows操作系统,定义与功能分析Windows操作系统是微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平台,它为计算机硬件提供了一个管理和交互的界面,它的核心功能包括资源管理、文件管理、应用程序运行和网络通信等,使得用户能够便捷地与计算机进行交互,自推出以来,Windows以其强大的功能和广泛的兼容性,成为了全球最流行和广泛使用的操作系统之一,发展历程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09 13:49:28
本文详细分析了如何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搜索功能进行设置调整,并介绍了Windows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况以及如何利用系统清理功能,以下是对本文内容的逐点分析说明,1.调整Windows搜索设置,①用户首先需要在Windows搜索栏输入,你的,,这可能是指用户想要搜索的特定内容或设置,②接下来,用户需要在搜索结果中选择,设置,选项,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08 22:12:51
Windows操作系统,官方名称为视窗操作系统,是由全球知名的美国微软公司,Microsoft,研发的一款图型化用户界面操作系统,自1985年问世以来,Windows操作系统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迭代升级,从最初的MS,DOS模拟环境演变为现今广受用户喜爱的操作系统,它的出现标志着个人电脑从命令行界面向图形用户界面的重要转变,极大地提升了...。
商业服务 2025-01-02 16:45:21